6000万不良贷款诉讼引发的一大事件

2021-12-02 21:35 来源:元佑咨询
引  言

做好风险管控,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监管政策,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当前金融强监管背景下,银行自身应该具有合规意识,加强内控建设,做好风险管控,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尤其是银行贷款业务。

6000万不良贷款诉讼引发的骗贷案及违法放贷案

(一)6000万不良贷款诉讼演变过程

2012年6月,甲银行A分行向四海运输公司(注:实际控制人李某1)发放6000万元保理贷款,使用期限一年,保证人为某煤矿,贷款到期后通过倒贷方式归还。2013年10月,甲银行A分行向四海运输公司(注:实际控制人李某1)再次发放6000万元保理贷款,有效期至2014年10月,保证人为某煤矿,并提交运输合同、某热电厂应收账款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上述贷款到期后逾期未还,甲银行A分行起诉至法院,2016年2月25日,法院判决某四海运输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某煤矿承担连带责任。

某煤矿负责人韩某上诉,表示担保合同中煤矿的公章及韩某的签名均系伪造;四海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1也在2016年3月23日的《证明》中承认:煤矿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韩某的签名均系李某1让其公司的其他人员伪造,且四海运输公司向甲银行分行提供的债权凭证即四海运输公司为电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涉嫌造假。

至此,上述6000万元的不良贷款诉讼案演变为刑事案件,2017年8月1日,在撤销原有判决裁定的基础上年,法院驳回甲银行A分行起诉,移送公安处理。

(二)违法发放贷款情况

银行员工违法放贷

宋某作为甲银行A分行下属二级分行客户经理,明知李某1倒贷还之前的贷款,在办理2013年四海公司保理贷款时未尽到工作职责,针对担保合同,未按规定进行面签、未核实发票真伪,擅自代替协办客户经理丰某在面签申明中签名,在明知李某1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仍向其发放贷款的事实经过。

张某作为甲银行A分行下属二级分行副行长,帮助李某1联系过桥资金用于倒贷,在明知李某1没有偿还能力,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没有严格审查贷款资料,仍签字向其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6000万元骗贷案进一步发酵引发一级分行副行长大案

四海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1于2018年4月4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公安审讯期间为了立功,减轻自身处罚,举报了甲银行A分行副行长秦某。法院认为,李某1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举报立功,李某1最后被法院判处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1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与从犯全某处罚一样。

秦某于2011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先后任甲银行A分行纪委书记、风险总监、副行长(注:从秦某任职期间来看,可以推测,当李某1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当月就被免除了副行长职务)。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3日,秦某被监委立案调查。

(一)受贿罪

2012年10月至2017年6月,秦某先后索取或收受6名贷款客户索取好处4495万元,其中向李某1索取好处530万元。

索取或收取贷款客户好处的理由:一是要求承担个人债务3705万元(注:宋某为其承担债务3600万元,另外贿送秦某100万元,宋某旗下六家公司在甲银行A分行贷款64500万元,形成不良64424.2万元);二是处理饭费20万元;三是直接索要120万元。

另外判决书也披露,自2013年开始,秦某就开始从事过桥资金生意,宋某为其承担的债务中1200万元就是为李某1公司倒贷而形成的债务。

点评:从秦某受贿原因来看,秦某完全没有对银行工作的敬畏之心,将贷款审批权作为资金谋取私利的工具。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秦某和李某1因李某1所有的四海运输公司等公司在甲银行A分行贷款而相识,之后,秦某多次为李某1公司在甲银行A分行的到期贷款进行倒贷。

2012年,李某1以四海运输公司、旭通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贷款,并找秦某在审批时给予帮助。秦某在四海公司保理业务授信审批中,明知甲银行A分行贸易金融部曾作出过预警,且存在不合规定的情形下,仍进行审批并人为加快各环节的审批速度。

秦某在李某1的请托下,明知旭通公司承接大成公司的贷款并解冻转移部分抵押物违反了银行的规定,仍要求甲银行A分行下级二级分行对旭通公司的授信按照新增授信进行申报,从而规避了甲银行总行的审批,上述两笔贷款均被甲银行认定为不良贷款,给甲银行A分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319.984378万元。

法院认为,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秦某作为甲银行A分行的负有审查贷款的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8319.9843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秦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内0105刑初118号《李某1、全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内01刑初52号《秦明、戚秦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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