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话,信贷领域明确“七不得”要求

2021-11-29 20:50 来源:元佑咨询
引  言

这七个“不得”旨在规范消费信贷、信贷管理等

1.消费信贷领域明确“四不得”,消费金融行业迎变局

1、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

2、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这意味着政策层面对信用卡的关注开始明显提升。

(1)2020年12月31日央行发布的《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即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使得一些银行便开始发力信用卡分期业务。不过42号文的出台,则基本上断了这一贪想。

(2)进一步往前看,2017年11月14日重庆银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风险防控的通知》已经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相应规范,为后续可能采取的信用卡业务监管举措提供了一定参考:

不得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为指标的不当激励考核办法;,不得单纯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盲目发展不宜通过信用卡渠道开展的业务;

严格实行信用卡业务统一授信管理,不得在整体额度之外再给予持卡人分期付款等额度,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
加强对信用卡专项分期、大额客户等业务管控,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显然,控制单一发卡量和授信额度是短期内政策层面比较关注的。

3、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

实际上2021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便窗口指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设定24%红线,要求其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主要指单利的IRR、而非APR)以内。

我们理解短期内银行机构与助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将会进一步受到限制(即不鼓励),而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之间的合作可能在持续规范的政策导向下成为一个方向,24%的红线应不是终点。

4、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消费信贷产品,坚持打击各种“伪创新”。

商业银行“创新”了各种各样的贷款产品,并起了很多好听的名字,有的甚至为其注册了商标。最近一些贷款名称引起了争议。

为此,银保监专门发文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银行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各种“伪创新”。

实际上早在2021年4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详情参见央行4月1日重磅发声),央行便给予了严肃批评,当时央行指出“个别银行打着所谓金融创新的旗号,挑战社会痛点,引导居民过度负债,触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职……通过制造噱头的方式来宣传获客,反映了中小银行自身服务能力的不足”。

人民银行将贷款产品分为13种,分别是01再贷款、02普通贷款、03拆借、04透支、05垫款、06回购/返售、07黄金/证券借贷、08贸易融资、09融资租赁、10打包信贷受让资产、11转贷款、12并购贷款、99其他贷款。

针对近年名目繁多、层出不穷的消费贷,监管层多次强调“严禁金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过度负债”。有一些贷款产品显然有悖于金融监管政策的主旨。

同时也提醒中小银行在创新特色消费信贷产品方面,一是要注意不要图新鲜创新乱起名字、过度包装,二是在营销方面要注意不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注意适可而止。

贷款起名有风险,尽管不是行政审批事项,如果拿捏不准,最好还是问问监管部门。

2.信贷政策明确“三不得”,首次提出“授信条件不得高于国家标准”

42号文提出要督促银行机构及时主动调整完善信贷政策,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即银行信贷政策要跟随国家战略导向,跟着政策指向走。

1、授信条件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防止抬高融资准入门槛

这个规定是第一次出现,也特别值得关注。具体来看,之前出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总是希望银行执行的标准要严于国家,而实践中银行的准入门槛往往也会更高更严。

现在42号文要求银行机构的授信条件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意味着政策层面有一定松动迹象,旨在某些敏感领域推动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力度,当然这一规定也给地方监管部门的执行尺度上带来不小挑战。毕竟对于地方监管部门来说,标准更严才比较好把握。

2、不得放松信贷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

该规定旨在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和挪用,避免信贷资金及表外资金流入国家不鼓励的领域,如避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债市、期市等。

3、不得继续支持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

该提法一直存在。而此次提出,则旨在腾挪出信贷空间。这主要是因为银行机构之前投入僵尸企业的信贷资源虽然已经变成问题授信,但大多还是趴在账目,一直处于占用资源的状态。

因此这一规定的用意,是希望银行将投向僵尸企业的信贷资源及时通过核销等方式解决,将有效信贷资源投入到政策指向的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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