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料作假,不能一概认为骗取贷款罪!

2022-11-14 20:56 来源:元佑咨询
贷款法律常识,你知道多少?

看到这个标题,不要急着反驳。先讲一个案例:甲为了开发房地产,以他开办的A公司购买设备的名义贷款2000万元。在得到贷款后,都用于甲名下的B公司开发商品房,改变了贷款用途。事后查明,甲在贷款资料上作假。但甲提供了其公司拥有使用权、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做担保,银行报案以后能否对甲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会提出来,《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罪是行为犯,这样甲的行为就构成骗取贷款罪。

但是,现在理论上多数人的观点包括部分法院的观点是,在骗取贷款案中如果被告人提供了足额、真实的担保,很难说银行资金安全存在风险。这个风险不存在的话,被告人的行为就未在客观上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就是可以考虑的。银行应该自己去法院提起贷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申请法院执行担保。

这种案件为什么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起因是银行觉得去拍卖担保的土地太麻烦,所以干脆不如报案。类似的,还有一些案件也是贷款资料有假--但是,银行职员对此知情。

有的案件里,被告人申请贷款的资料提交到银行后,银行的职员在这上面改了一些数据(例如,企业去年的利润率)使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还要求申请人回去把该公司相应的报表等一整套资料都做相应修改。

像这样的案件,显然定不了被告人骗取贷款罪,因为被告人连欺骗银行的行为都没有。既然银行职员有参与,银行就完全谈不上被骗。然而显示中中好多案件,最后银行一看贷款收不回来,都报案往刑事程序上走。

如果实质地解释刑法,这些案件是不是应该做无罪处理?当然,前提为担保必须是足额和真实的,这是底线。贷款资料作假,不等于骗取贷款。因为这个罪保护的法益是贷款资金的安全。所以该欺骗行为,如果不具有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的危险,不应视为本罪所要求的欺骗行为。

这其中还有一个风险在于,有很多个体户去贷款,被拒后没有寻求专业的人帮助,而是自己贷款造假资料,投机取巧以便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审批。这种做法不仅会被拒贷,还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轻则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进入银行黑名单,重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年底贷款大家都很心急,但是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便利,去做假资料贷款。一切融资行为都要询问专业的助贷顾问或者专业的助贷机构,给出一个合理的方案。

何为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应予立案追诉部分情形。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被视为是对贷款诈骗罪的一个补充,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贷款金额达到100万以上,就可以立案。

而实践中要想成功申请贷款,在材料中或多或少有不真实的内容存在,甚至很多都是在银行贷款专员的指导下完成的,这种贷款给企业家们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

无罪辩护有成功可能性

虽然骗取贷款罪存在立案门槛低、定罪标准随意的特点,但是实践中该罪名实现无罪辩护可以说远远高于其他罪名,成功的比例还是很高的。从我们能获取到的资料中,2006年至2020年,类似案件有6810件,无罪占比72件,占比1%。相对于最高法院公报上所提到的万分之零点三的无罪案例,骗取贷款罪在无罪的占比当中是很高的。

无罪辩护观点

①申报材料虚假,但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不能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修正了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即必须存在“造成重大损失”才能定罪。2020年最高检、最高法、国务院提出对民营企业家保护要求的“六稳六保”,其中也专门提到骗取贷款罪,只有违规行为,不至于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系违规行为,但是只要针对贷款提供了足额的抵押,为借款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回收不存在风险,那么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②实际借款用途与申报借款用途不一致,但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不能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实践中这种情形是比较多的,贷款人谎报借款用途或者在贷款之后改变借款用途,但是如果贷款人提供了足额的抵押,就不应该认定骗取贷款罪。周光权教授曾指出,在审查金融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时,重点需审查行为是否侵害法益。有足额的抵押,是否侵害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虽然贷款人改变了用途,实际并没有侵害法益的话,有没有必要去定罪,是司法机关值得考量的重要因素。

③银行信贷员明知材料虚假或者信贷员指使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的行为要求贷款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让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如果银行明知贷款人的真实情形,明知还款存在风险,出于银行自身经营考虑,仍然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的行为没有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以上无罪辩护观点都有相应的无罪案例支撑,从司法实践的趋势来看,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是越来越严格的,所以具体案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争取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此外,很多案件即便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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