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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2021年最后一天,金融机构迎来了一记重锤,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业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小贷违法跨区经营最高罚500万
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在履职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指导措施,这导致地方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地方金融机构对于当地的金融市场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上无明确法律约束、下有活跃地方经济的需求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展业多以谈话等方式来要求整改,违法成本极低。
此次颁布的条例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金融委办公室对涉及跨区域监督管理协作的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给予支持配合。
对于违规跨区经营的机构,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此次条例最大看点之一就是明晰了各种地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处罚事项,在非法金融活动;未经审批、备案;未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不配合监督管理;未开展统计工作等具体行为的处罚细则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处罚金额最高可达500万。
制定《办法》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办法》起草说明显示,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