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撤诉:涉案贷款中介公司获无罪释放

2024-05-23 21:37 来源:元佑咨询
本文仅作为涉案公司辩护参考。不做任何律所推荐,请自行辨别。

2023年,某助贷公司被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司于2023年2月份被调查,警方也于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了铺天盖地的新闻通稿。

01、打工人如何识别公司是否违法

近年来很多起公司涉案导致员工被抓的刑事案件。比如,现在很多年轻人找工作,去了一家金融公司,公司对外向客户宣称,项目合法法规,所有的资质证照都是齐备的,并且员工入职后也看到,公司相关的文件、证照确实都有。这种情况下,让打工人怎么识别其所在的公司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并且,员工和公司之间也存在着极大的信息差,老板不可能什么都告诉你,只是让员工去做具体的执行工作。不同部门之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行政部门对销售部门、商务部门的具体工作也不十分了解。

如果不是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以及较高的警觉意识,在同行业的圈子里,多年来大家都在做类似的业务,这个时候,员工会觉得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吗?这太难了。

本案的情况,也是同样如此。

02、公安介入阶段

本案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介入后,经全面审查在案事实,发现当前案件情况对我方极为不利:

1、公司大量买卖数据的情况是事实,并且短短几年间,公司因此的获利也是极为惊人的。

2、当事人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警察突发到家中抓人,在大脑处于混沌的状态下,慌乱中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很多于己不利但并非事实的内容。

3、结合本案律师的办案经验,上海地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向来都是从严认定的。同样的案件情节,在外地可能判处缓刑,但在上海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若认定公司构罪,保守估计,当事人会判处2年以下的实刑。

虽然是代理员工,但若公司构罪,员工必然是有责任的。因此,律师的辩护方向必须从整体把握,对公司所有的业务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全力寻找对公司有利的全部辩护要点。

只有救了公司,才能拯救案件的当事人。

03、只有救了公司才能拯救案件的当事人

在把握基本的辩护方向后,本案律师开始逐步展开辩护工作,全面查证各类于我方及公司的有力证据,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论证公司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提交逾万字的法律意见书。

最终,成功说服检察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此后,案件被公安撤销,公司及员工均无罪。

以下为本案律师因本案所撰写的法律意见书,以供同行沟通交流之用途。(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原文书内容做大量删除处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特此说明。)

04、本案法律意见书

关于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01 本案相关事实

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xx年x月x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201x年x月x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201x年x月左右,……c职位为:xx,其每月收入xx余元。

主要工作内容为:

1、商务工作(工作内容占比x%):联系线下中介助贷机构,与此类公司达成合作,将有贷款需求的用户信息推送给他们;

2、运营工作(工作内容占比x%):合同签署后,与机构的合作沟通以及用户信息筛选;

3、向公司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公司收款。201x年x月,b入职。职位为运营部负责人,其每月收入xx余元。

主要工作内容为:

1、线上推广业务(工作内容占比x%,详见证据目录:与xx等公司合作,为此类公司投放广告,获得广告费收益;与xx公司合作,获得xx推广收益);

2、负责操作xx元会员费向用户退款(工作内容占比x%);

3、偶尔联系相关线下中介助贷机构,与此类公司达成合作(工作内容占比x%),将有贷款需求的用户信息推送给他们。

公司业务类型分为三类:

1、线上推广业务,持续时间:自201x年~202x年x月x日(本案被立案侦查时);

2、线下助贷业务,持续时间:2022年x月~202x年x月(参考sass系统中个人信息创建时间);

3、收取xx元会员费,持续时间:202x年x月~202x年x月x日;

其中,线上推广业务自公司成立开始至今,一直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存续时间均较短。 在案卷宗当中,员工xx提供了公司业务统计表格,其中,b负责的助贷机构仅x家(分别为:……),其余均为xx对接的客户。

02律师意见

一、公司及员工不构成犯罪

1、公司主营业务:线上推广

公司从成立开始至今,一直以来的主营业务为线上推广,该业务主要由xx负责。

线上推广业务的具体内容为:

a. 联系合作公司,将合作公司的app上架到公司app上,按照用户点击次数,向合作公司收取广告费;或者用户通过公司app下载了合作公司app后成功贷到款,合作公司向公司支付服务费;

b. 联系合作公司,将公司的app上架到合作公司的app上,按照用户点击次数,向合作公司支付广告费;

c. 与xx公司合作,获得xx推广收益。 以上业务类型均不涉及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公司的线上推广业务,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向潜在用户传递信息,并吸引用户访问相关app或网页,此类业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产品A”,“产品B”作为公司202x年x月才开发的app,其功能也一直以线上推广业务为主。这两个app本身并非专门用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

据了解,公司除向线下机构推送有贷款需求的用户信息所获得的收益以外,上述线上推广业务在早期占公司收益的100%,后期大约从202x年x月份开始降至百分之xx%左右。

2、线下助贷业务仅为公司众多业务类型之一,且存续时间很短

(1)助贷业务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的业务模式为:公司一头联系有贷款需求的用户,一头联系能够提供贷款支持的合作公司,提供为两方进行匹配的助贷服务。“助贷”是为放审查贷机构的贷款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该业务本身并不违法。公司收取的是居间撮合的服务费。

具体表现形式为:用户下载“产品A”,“产品B”app,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之后,由公司联系合作公司,由合作公司用户是否具备贷款资质。

(2)公司已采取严格的风控措施

2.1、公司收集信息的来源合法。

公司通过线上推广渠道,使有贷款需求的用户下载了公司两款app,且在用户注册成为会员之前,会看到app上的相关用户协议(用户注册协议、隐私协议、用户授权协议、用户安全分享协议)。

在本案卷宗材料中虽然未列有此类协议的详细内容,但一般而言,该类用户协议会载明:为增加用户贷款申请通过机会,平台会将相关用户信息与合作方共享,由合作方提供贷款服务等内容。另外,据a所述,APP的用户协议参考借鉴了融360app(知名金融科技公司),因此可推测公司用户协议相对来说较为规范。

用户勾选同意后注册,并自愿填写个人信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公司提供给合作公司也是服务于用户的贷款需求,不属于违法使用。

2.2、公司收集信息的形式合法。

根据卷x,公司储存的个人信息系用户自行填写,用户的房产,车产仅记录“有/无”,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需要由合作公司进一步核实。

根据卷x,可以看出,公司app所谓的收集个人信息仅是由用户对app中设置的选项进行勾选,并未要求用户上传任何个人资料(例如身份证照片,工资流水,资产证明等)。

2.3、公司对合作公司的资质相关已尽到比较严格的形式审查义务。

在与合作公司签署协议之前,公司会要求合作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门店视频,资质信息等,还会要求合作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保护客户隐私,不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数据、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上架资质合法等内容”。公司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保障用户信息不会被用于贷款以外的非法用途。

2.4、公司对外提供的信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并未触犯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司与合作公司使用sass系统进行用户信息的传输,在公司推送的个人信息中,身份证和姓名会进行脱敏处理,且超过48小时用户信息就会从整个sass系统中自动删除。另外,sass系统上的用户信息,合作公司只能看,无法下载。

公司成立自己的技术团队,开发app及sass系统,而没有选择外包技术这种成本较低的方式,就是为了保护用户的信息数据以及网络安全。

在xx云上存储用户信息,是因公司基于业务经营上的考虑,便于识别已注册用户和未注册用户。一般情况下,用户在短期内财产状况并不会发生较大改变,若同一用户在短期内反复多次注册(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用户填写信息为虚假),即使公司为用户多次推送至合作贷款机构,也不会使用户的贷款额度产生较大变化,若公司未能识别该类用户为已注册用户,多次推送至合作公司,会为合作公司提供无效信息,不利于双方的合作发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账号密码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限定涉及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的信息,司法审查其范围、种类、数量等应当从严认定,显然,根据在案卷宗证据,并不能认定本案对外提供的系个人信息。

2.5、最后,公司遵纪守法,只助贷,不放款,未曾虚假宣传欺骗用户。

根据本案被害人笔录可得知,公司未曾向客户承诺可以借到款,也未曾告知用户自己是贷款公司,用户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实质上并未受到欺骗。

公司在用户规则中也明确告知是“通过产品A获得第三方的产品和服务”,而非产品A自己放款给用户。产品A用户规则:”用户可通过产品A获得(包括免费领取与付费购买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第三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服务。用户通过产品A提出获取该等产品或服务的申请时,即视为用户授权产品A向相关第三方发送……用户信息”。

关于平台上随机生成的可借额度,系贷款业务常见的广告展现形式;跑马灯系各行各业公司一贯展现的营销模式,用户并不会因此欺骗。从一般常识来判断,广大用户也不会因为跑马灯显示他人贷到款,以及随机生成的额度,就认为自己也能贷到款,用户填写个人信息的过程,也可以证明用户明知自己能否贷款成功,是需要专人审核其自身资质的。另外,本案被害人笔录中也可以看出,使用公司app的用户此前大都有过网贷经验,由此也可以推断公司用户对助贷平台此类常见的营销方式已习以为常、主观明知。

综上所述,公司搭建sass系统,筛选用户信息后,以不等的价格推送给合作机构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公司一方面为有贷款需求的用户寻找贷款机构,一方面为贷款机构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群体,为两方进行匹配。公司向合作机构收取的费用实质上是居间撮合的服务费。为提供该中介服务,公司也投入了大量推广成本。 (3)xx元会员费,不构成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因是有用户投诉公司app收取xx元会员费引发。根据本案嫌疑人a等人以及相关被害人笔录,可证实,公司app收取xx元会员费并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3.1、并非强制扣费,是用户自主支付,公司也提供了真实服务。

结合嫌疑人及被害人笔录,可以看出,用户支付会员费是流程是:经公司在各类平台上推广,用户在浏览网页时看到公司app相关广告,用户下载后,输入手机号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之后按照引导点击申请贷款,此后系统提示购买会员可以提升贷款审核的通过率及审核时间,会员服务可以看到放款额度大,放款快的贷款平台。用户可以直接下载公司平台上推荐的其他贷款平台app。

该引导不存在恶意隐瞒,欺诈行为,未向用户承诺公司是持牌贷款机构,也未向用户承诺每位用户都可以贷款成功。

而且,用户加入会员之后,还能看到更多地方性的小众的正规贷款软件,得到更好客服服务权益,从而获得更多借贷相关信息和贷款的选择权。公司给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正规贷款渠道,从严审核合作机构,避免用户上当受骗,客观上的确提高了贷款审核通过概率。公司在公司app上显示为用户推荐其他平台app以及将获取的用户信息提供给合作公司的行为,均系为了用户能够贷款成为而服务。

另外,公司还为用户设置了真实福利(饿了么、美团红包券,爱奇艺、话费充值、喜马拉雅、腾讯等生活服务权益)。

因此,用户系为贷款自愿支付会员费,而公司也提供了贷款以及其他额外的相关服务。

本质上来讲,助贷业务就是用信息差赚钱,合理合法。用户支付会员费后,相较于非会员用户,能够看到放款额度大,放款快的贷款平台,会员门槛的设置是为了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公司该种盈利模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3.2、公司已于202x年x月份取消xx元会员费因用户本身的资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并非所有用户都能贷款成功。导致有些用户投诉退还会员费。

b负责用户退款事宜,且多次主动提议取消会员费制度,公司也于2022年9月取消该制度。该制度取消后,只要有用户注册,就自动成为会员;用户若申请退会员费,公司会在十分钟内向用户退款。

另外,a也提到,“即使用户通过我们公司借到了钱,用户也申请退费的话,我们公司就退费了”。可以看出,公司已尽最大程度实现客户良好的服务体验。

3、a作为公司的法人、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事务享有独立且唯一决策权。

(1)公司的主要有技术部和运营部两大部门,两个部门均由a实控。

公司主要有技术部和运营部两大部门。技术部负责两款APP的设计、研发、维护以及后台数据的处理等问题。运营部负责商务对接、线上推广等事宜。运营部的负责人是xx,技术部有负责人xx。所有人员均是听从a的安排行事。

运营部门,由员工xx制作公司每天线上和线下收益统计表,交由x确认,由a最终确认。

技术部门根据a的要求开发设计APP,维护SASS系统。a和第三方对接,决定给哪些合作机构开通权限。然后技术部在后台服务器接入这些第三方合作公司,运营部给这些第三方开通账号。…… (2)b系公司普通员工,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b担任公司运营部负责人仅是因为其入职时间较早,对公司业务比较熟悉,所以自202x年x月开始,经a的安排,作为运营部负责人。……

4、本案当中,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其助贷业务,不构成犯罪

(1)公司除助贷业务以外,还有很大比重的其他业务。

在公司总体业务构成中,除助贷业务外,还有其它业务占据相当一部分比重,且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理由已在前文中阐明,在此不再赘述。

(2)本案当中,公司的助贷业务也合法合规,具体理由为以下:

2.1、公司在收集用户信息时,用户知情且同意。

公司在从事助贷业务的过程中,也采取了严格的风控措施,从未向用户宣传公司系持牌网贷平台,在平台中获取的用户信息也系用户在勾选了用户协议后,由用户自行填写。用户注册APP时自愿输入个人信息,而非公司以爬虫、购买、未经同意等方式非法取得。

且公司app所谓的收集个人信息仅是由用户对app中设置的选项进行勾选,并未要求用户上传任何个人资料。用户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由合作公司联系用户进行核实,公司并不参与。

2.2、公司助贷业务起到的是居间撮合的作用。

公司作为促进贷款人与放贷机构交流的网上中介平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提供服务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公司通过收集贷款人的需求和了解个人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匹配合适的放贷公司,从而促进贷款意向的达成,因此公司收集公民与贷款目的相关的个人信息具有必要性。

公司面向的是有贷款需求的特定人群,需要贷款的人是非常期望自己的信息能够被贷款机构了解,其自愿被收集信息,这样才能尽快实现贷款目的。

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考虑公司业务的特殊性质,要尊重贷款人的自由意志,不能机械适用法条,认为只要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犯罪。

2.3、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了严格的风控措施

在向合作公司提供信息之前,公司会严格审核合作公司的资质,以确保用户信息系作为贷款用途。

在传输方式上,公司使用接口,sass系统进行加密传输,合作公司不能下载,只能查看,且48小时后信息就会从sass系统中自动删除。对于用户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公司在对外提供时也进行了加密保护措施。

在公司对内的管理上,也并非所有员工均能登录公司后台系统。以上都是公司为保护用户信息,方式信息泄露所做的诸多保障。5、公司经营中涉及的不规范事宜,我方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

(1)助贷业务本身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互联网助贷是迎合放贷机构需求而产生的,是基于产业细分的产物,是各方基于比较优势的商业化分工选择,其植根于金融和科技的融合,通过场景、客群和技术的互补优势,提高了信贷的触达能力,强化了与互联网经济发展便捷性要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能够帮助放大机构尤其是中小放贷机构,提升业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缓释业务风险。同时可以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在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也有多家从事助贷业务的知名上市公司,例如:360数科、信也科技、维信金科、嘉银金科、小赢科技等。

(2)公司所存在的问题系助贷行业本身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助贷行业本身具有其积极意义,但我们也不否认公司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广告宣传上,未采用明显让公众注意到的字体明确标识公司app仅有助贷功能,而非放贷平台。在收集用户信息方面,未向用户明确,用户的信息可能会有哪些具体的合作机构进行联系,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等。

但此类问题并非本案公司本身独有的问题,是整个信贷行业(包括知名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同行业其他助贷机构,公司所从事的主贷业务已相对比较合规。

部分助贷机构为追求利润,在未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下,诱导借款人超前消费,导致过度借贷,甚至在营销内容中宣传“拜金主义”“过度消费”等不良价值观;助贷机构过度参与还款的扣缴和清算分配,或存在贷款资金被助贷机构截留、汇集和挪用,提供“反担保”,参与逾期债务催收等。

前述情形,公司均不涉及。公司仅从事两方的居中撮合,本着实现用户贷款目的的最小范围向用户收集信息,未要求用户上传任何资料,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合作机构直接联系并进行核实。

(3)若司法机关最终审查认定本案构成犯罪,望能够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形,对本案予以不起诉处理.

即便本案被司法机关认为是犯罪,公司情节显著轻微、助贷业务经营时间也较短,并非公司主营业务,客观上也确实为了平台用户的贷款需求而提供信息,公司经营该业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因刑法具有的谦抑性特点,公司存在的问题可通过行政法规,行业监管政策予以规范。更应受刑事法律规范惩处的是比本案情形更加严重,且性质恶劣(如帮助贷款机构暴力讨债,与贷款机构合作深度参与贷款业务,进而扰乱金融市场等的行为)的助贷公司。……信贷服务的本质是通过资金的再分配与合理使用,满足个人及企业的融资需求。公司经营的助贷业务也能有效发挥助贷机构的营销和场景优势,使资金向融资需求端的流通渠道更为顺畅,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更广大有贷款需求的用户打破信息差,获得更多信贷服务。

助贷机构的存在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律,也实际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应当对其进行全盘否定。在用户和放贷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多层次的中介机构,应该是谁作恶打谁,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打谁,而不是将所有中介机构都一杆子打死。

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定性时充分考虑助贷行业的特殊性,并结合公司总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对本案做不起诉处理。

此致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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